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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华中科技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党费收缴、

管理和使用细则

(二○○五年十一月修订)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费收缴、管理及使用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党费交纳的标准

1、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600元以上至8oo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l.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2、在职人员中的党员,以工资收入的70%部分和30%部分为计算基数,按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按照在职人员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交纳党费。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1元。

4、待岗的党员,在保留工资期间按照在职人员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交纳党费;在领取生活费期间,每月交纳党费0.2元。

5、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按照正式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交纳党费。

7、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8、党员除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外,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将全部党费及该党员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二、党费交纳的时间及要求

1、党员在每月15日前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当月党费。

2、党支部在每月20日前向党总支(党委)上交所收党费。

3、各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在每月25日前将所收的当月全部党费以现金缴款的形式存入中国银行学校党费帐户(开户行:湖北武汉中行喻家山分理处;开户人:华中科技大学南三片;帐号:11619458091001),在现金缴款单上右上角空白处注明缴款单位和缴纳党费的月份,于每月30日前将现金缴款单回单(缴款单第一联)送交财务处南三片(南三楼112室)入帐,再将南三片收款收据送至校党委组织部,换取组织部收款收据,作为上交党费的依据。或者,各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在每月30日前直接将所收的当月全部党费交至财务处南三片,缴款时注明缴款单位和缴纳党费的月份,再将南三片收款收据送至校党委组织部,换取组织部收款收据,作为上交党费的依据。

4、校党委组织部在年终向湖北省委高校工委上交所收党费。

5、学校规定放假期间,党员可提前预交或开学后一周内补交假期党费。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在开学后两周内向校党委组织部送交现金缴款单回单(缴款单第一联),换取组织部收款收据。

6、党员若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或按时交纳党费时,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7、凡党员组织关系在我校的正式党员、预备党员都应按照规定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三、党费的使用

1、根据省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规定,我校每年所收党费的50%上交省委高校工委。

2、为了有利于基层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费在党建工作中的作用,校党委在每年元月份将各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上一年度所交党费总额的25%返拨给各单位使用;同时,将各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上一年度所交党费总额的5%返拨给各单位,用于老党员和困难党员的慰问。其余20%党费留存在学校财务处,用于学校党建及党的活动。

3、返拨各基层党组织的党费以书面形式通知,直接将党费返拨到各单位在中国银行指定的存折、帐户上。若遗失或更换存折、帐户,需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4、校党委留存党费的使用,开支在5000元以内,需经校党委组织部部长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支取;超过5000元以上的开支,需报分管组织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审批。

5、二级单位党组织留存党费的使用,必须经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各单位应当按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党费。每笔党费的开支必须要在发票或收据的背后注明使用用途,并要有经手人和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的签名。未使用完的党费额度留本单位转下年度使用。

6、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教育培训党员的补充开支;(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四、党费的管理

1、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有专人负责党费工作,其中,1人负责党费收支记帐,帐本上的每笔收支需有各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的签名,并注明使用用途;1人负责党费存折或帐户的保管和党费现金的支取。负责党费工作的同志,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等各方面工作。妥善管理好党费及有关资料,防止出现差错和党费及资料的遗失、被盗等问题。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办理好党费工作的交接手续。

2、每学期末,党支部要在组织生活会上公布本学期党员交纳党费和上交党费的情况,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要对党费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3、每年年初,各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要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校党委组织部,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全体党员公布,接受党员的监督。

4、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年初对各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上一年度的党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写出书面总结报校党委,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在党内公布。

5、各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要将本单位使用完的党费记录簿回收保存,以备查。

6、各级党组织要对党费工作中认真负责、未出工作差错的有关同志予以表扬,对工作做得不好的进行批评。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它说明

1、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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